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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面试热点: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网络偷拍屡禁不止

2019-08-26 09:35:41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www.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社工面试热点: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网络偷拍屡禁不止,华图教育为大家整理了时政备考相关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更多备考技巧请持续关注华图教育,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一、 精选热点

据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通报,2019年5月29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许某某(男,22岁,海曙区人)在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东门口站内,使用手机对女性进行偷拍,被被侵害人当场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许某某依法传唤并开展调查。当晚,分局对许某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炎炎夏日,许多女性朋友们都会穿起漂亮的小裙子走上街头,清凉而又时尚。这本来是街头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可偏偏有些低趣味的人就要毁了它。手机一拿就对着裙底伸了过去,尽显龌龊和肮脏。地铁、公交车、酒店,都是偷拍频发的地带,尤其是酒店,更是偷拍的重灾区。

材料摘自搜狐:偷拍之风何时停,有删减。

二、深度解读

偷拍之下,公民的隐私是空谈。人们赤裸裸地来,赤裸裸地去,但肯定不希望活得赤裸裸。如何遏制偷拍,这是时下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紧迫难题。

偷拍现象频发,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一方面是人手一机让拍摄变得简单,另一方面是信息传播门槛同样很低,特别是自媒体时代,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营销的内容。这些因素使得偷拍不只是满足偷拍者偷窥的畸形心理,更多还是迎合受众的低级趣味,成为收割流量的工具。

值得关注的是,被偷拍者维权难的困境与视频网站的猖獗,形成鲜明对比,事实上这恰恰是乱象背后的内在逻辑,客观上折射出网络环境下,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滞后。

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并不缺少对偷拍、网络侵犯人身权利的规定,如《治安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给予罚款与拘留;刑法、民法上也有针对肖像、名誉侵权的规定。但是,这些法规在规制有些行为时,显得比较零碎、模糊,比如,公共场所偷拍算不算是侵犯隐私、网站转发视频构不构成侵权,都不明确。同时,违法成本也相对低廉,比如,偷拍及传播很难构成刑事犯罪,被侵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面临的往往是“追鸡杀牛”的困境。

网络时代对公民权利的冲击,不再限于点对点,通常是众人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同时,侵犯公民权利也不再只是目的,更多是功利性的手段,从网络“人肉”到网络偷拍莫不如此。针对公民相关权利的保护,尤须法治与时俱进,完善与网络传播环境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保护体系,提高权利博弈筹码,让种种侵权行为受到严厉处罚或高额索赔。比如,对于偷拍的违法界定,更需要在网络传播上确立尊重个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除满足法定的条件外,未经个人授权,任何人任何网站都不得公开发布涉及个人肖像与隐私的照片与视频,同时畅通个人维权渠道,从根本上抑制偷拍的冲动。

观点整理自:《信息时报:网络偷拍公然侵权应完善法律以遏制》

三、参考文章

理当用法律利刃遏制偷拍行为

外出住宿或者在家遭遇偷拍,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细思极恐的事。一旦个人的隐私被他人偷拍后,或将遭遇不可逆转的损失。这些隐私一旦被泄露,就会通过网络广为传播,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再恢复到隐秘状态。而且,偷拍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只是物质损失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更是内心的精神折磨。遗憾的是,对于偷拍行为,目前的处罚上不算严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此外,虽然偷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行踪轨迹等。

而个人隐私照片等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尚待明确。再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或者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的,方可定罪处罚,一两次的偷拍未必构成此罪。

毫不客气地说,该规定疏漏之处较大。偷拍个人隐私照片哪怕只有几张或很小一个视频,其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远比窃取500条住宿信息、交易信息大很多,而多次偷拍,持续偷拍的危害性无疑更大。更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系通过植入病毒、破坏计算机系统、拷贝等方式完成,人身危害性不大。而偷拍行为既侵犯个人隐私,又带有“跟踪”和“偷窥”性质,直接威胁着其人身安全。

应该认识到,在偷拍零门槛,反偷拍需要专业知识,谁都不能免遭偷拍,偷拍后果很严重的背景下,没有任何理由放纵偷拍行为,应有效反击偷拍行为。如可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偷拍者刑事责任。关键是,对偷拍个人隐私的,多次偷拍的,无论其获取信息多少,是否获利或传播,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以“凡偷拍,必定罪”的严峻追责树立偷拍不可为的底线意识,免除人们被偷拍的惊惧。

文章来源:光明网 作者:史洪举 有删减。

四、素材积累

1、偷拍事件频发、偷拍形成产业链的原因,和目前的违法成本过低有关系。

【使用说明】该句可以用在表达偷拍泛滥的原因、文章表达的论证部分可以用,以增强文采和说服力。

2、从源头上管制,让所有购买针孔摄像头的人必须上传身份证照片进行实名制购买,且要备注购买用处,给警方打击不法偷拍分子提供线索和方便。

【使用说明】该句可以用在表达整治偷拍泛滥的措施、文章表达的论证部分可以用,以增强文采和说服力。

3、增加酒店、宾馆、民宿和商场等的责任条例,让这些有能力担负起微型摄像头检测的商家,承担定期检测、拆除微型摄像头的义务。

【使用说明】该句可以用在表达整治偷拍泛滥的措施、文章表达的论证部分可以用,以增强文采和说服力。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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