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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常识二(2)

2015-01-29 09:39:16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www.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常识二(2),华图教育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的这一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常识二,希望能为参加社会工作者考试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B

  解析: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除外。这是刑法保护管辖原则。

  2.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3.答案:D

  解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编辑: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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