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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婚姻登记失信者对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影响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公务员面试热点,公务员面试,婚姻登记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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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假离婚、假结婚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当事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4月2日澎湃新闻)。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工人日报张贵峰:无论从维护婚姻登记本身的严肃规范性,还是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完善并强化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惩戒,都十分合理和必要。只是,有媒体在进行上述报道时,把近年来一些人为买房而离婚、为获得拆迁补偿与陌生人结婚等“假离婚”“假结婚”现象,也囊括进来,认为这些情况也将面临婚姻登记失信方面的惩戒,这恐怕是一种错误解读,容易误导公众。
 
    备忘录开列的各种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比如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等,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各种“假结婚”“假离婚”行为,不能简单混为一谈,两者有本质区别。婚姻登记造假不单是一种失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甚至可能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进行婚姻登记,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且,这种建立在造假基础上的婚姻登记,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而诸如“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这样的行为,尽管在道德、伦理方面存在问题,但只要双方自愿并符合相关法定婚姻登记条件,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没有问题,相应的结婚、离婚登记,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这诚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法律上根本没有‘假离婚’一说,离婚就是离婚……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也就是说,这类被俗称为“假离婚”“假结婚”的婚姻登记行为,虽然在道德伦理上存在瑕疵,但并不能被视为一种婚姻登记失信行为。
 
    当然,强调婚姻登记造假与俗称的“假离婚”“假结婚”不能混为一谈,并不意味着,现实中为谋取各种利益而视婚姻关系为儿戏的现象,就合理可取,值得提倡,而是想让大家对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度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而且,要化解现实中诸多的“假结婚”“假离婚”,失信惩戒也不是良方,相关政策的完善,才是更为重要的环节。比如,针对一些地方住房限购政策等引发的“假离婚”“假结婚”现象,曾有相关官员指出,“如果一个政策出来,造成一些人间的悲喜剧,这个政策肯定是有缺陷的”。
 
    @法制晚报杨庄: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才能获得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同样,男女双方只要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也就一直存续。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很多人都清楚。但为了达到非法的个人目的,有一些人开始在婚姻关系上做起了文章。
 
    在涉及经济利益或个人事业发展的事情上,婚姻状况有时结婚有利,有时未婚有利。个别人受利益驱动,就想到了在婚姻状况上弄虚作假。比如拆迁,相关部门为鼓励房主尽快搬迁,会以户为单位进行奖励,结婚的独立为户,没结婚的可能就享受不到这项奖励。有的人或通过假结婚或通过购买假的结婚证碰运气。再比如有一些单位考虑到职工需要经常出差等,招聘时更青睐单身人士,为谋求好的工作岗位,有些已婚人士便谎称自己单身,甚至不惜“发表声明”,给用人单位写保证。
 
    对于购买、使用假证件、假公文等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对婚姻登记中的失信行为,如果没有惩罚措施,对违法者而言,没被发现就占了便宜,被发现也没吃亏,就会有更多的人进行效仿。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对失信人员采取14项联合惩戒措施,对遏制婚姻登记中的失信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日报何勇海: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之时,婚姻登记部门也应反思: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为何能够成功登记结婚或离婚?恐怕这也与审核疏漏有关。在一些地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甚至是未成年人就能登记结婚,结婚登记还有请他人代劳的情形,据说还有仅夫妻一方就成功离婚的奇闻。可见,造成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并不全是当事人的错。开展联合惩戒只是事后措施,相关部门更需要做好事前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等功课。有的地方已启用人脸识别系统,通过刷脸登记,就是为了从技术上防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此外,“结婚—落户—离婚”以及“离婚—买房—复婚”之类的假结婚和假离婚,虽然也可以算作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也是为了捞取不当利益,同样应该予以谴责、打击和规范,但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使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而是拿着真实的证件,完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理论上讲是真实有效的。换言之,从法律上看,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出具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也就不是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对假结婚、假离婚不能按照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情形论处。
 
    对这种假结婚、假离婚应该怎么办?一般而言,我们只能以钻制度空子为由对其予以谴责。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之更趋合理,更加稳定,以免别有用心者有漏洞可钻。此外,还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假结婚、假离婚的不利后果,警示老百姓切莫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假结婚、假离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总之,把法规政策制定好、执行好,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自然会减少甚至绝迹。
 
    @法制网刘勋:毋庸置疑,婚姻登记失信,违背道德良知、损害社会公平、触碰法律红线。多部门联合惩戒婚姻登记失信者,进一步加大了婚姻登记失信成本,对于遏止借婚姻不实登记牟利、减少不实婚姻登记行为,意义重大。
 
    婚姻登记失信现象是道德水平滑坡的表现。诚信道德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每个家庭的道德素养都影响着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婚姻道德要求夫妻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目标是单纯的,并不是为了某种非法目的。法律之所以要立法规范婚姻行为,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人伦道德,保障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有和谐、真诚、彼此尊重的婚姻关系,才能有好的家风。婚姻登记失信行为让神圣高尚的婚姻沦为了交易工具,婚姻的道德色彩也会被这些现象冲击得千疮百孔,很多人不再将婚姻关系看的那么重要,婚姻道德的沦丧直接给社会道德滑坡埋下伏笔。
 
    婚姻登记失信现象严重损害社会公平。近年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在夫妻双方财产分配、债务划分、城市拆迁按婚姻状况分房分物、房屋限购按婚姻状况确定购房资格享受优惠等方面,尤为多发。房产销售监督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为了降低市场性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公平,严格限制夫妻双方的信贷申请。如果某些债务人借助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躲避债务,那么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或者债权人而言就是极大的不公平,而且这些行为还会引发更为尖锐的社会矛盾。如果这种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无法被惩戒,只会引发更多效仿,守法者也会产生“守法吃亏违法反而得利”的不公平感。
 
    多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显示了有关部门对婚姻登记乱象的正视和惩治决心。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备忘录》规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被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联合惩戒就是要多部门通力合作,提升失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让婚姻登记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四川在线胡建兵:现在,国家31个部门对这种“假婚”进行联合整治。如果有人“假婚”,将被列入“黑名单”。而且,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将在国家公职人员招录、成为单位法人、申请授信贷款、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而且,31个部门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使“假婚”无处藏身。
 
    国家31个部门出手打击假婚这确实是件好事,但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假婚,有人肯定还会想办法钻空子。“假婚”屡屡发生,一方面是限购、学区房、拆迁补助等政策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也是逼于购房等无奈的选择。这几年,楼市政策反反复复,一会儿限购,一会儿为了去库存又鼓励购房,结果不仅没有抑制房价,反而使房价一涨再涨。这种反复让房地产公司、中介等从中渔利。有的中介趁机做起了“假婚购房一条龙”服务。围城内的人忙着“假离婚”,围城外的人忙着“假结婚”。为了房子,让真夫妻“离婚”,假夫妻“结婚”。如果不是被逼无奈,在“假婚”可能导致的道德、家庭伦理及个人财产风险面前,谁会愿意冒这样风险呢?
 
    在利益面前,肯定会让一些人失去理性。假结婚,让婚姻也可以买卖,违反国家的法律,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一些人因此获“利”,也注定会有一些人因此受害。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采取措施打掉这个怪物。当然,有关部门在对“假婚”进行打击的同时,更要从根本上堵塞产生“假婚”的渠道。有关部门在制订政策时要更加严谨细仔,堵住政策的漏洞,才能让“假婚”闹剧不再发生。像北京市日前就出台了一个“封堵假结婚新规”。这个新规明确,夫妻双方购房时,不能以无购房资质一方名义单独署名房本,必须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必须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也就是说,如果通过“假结婚”获得了购房资格,房产证上必须写有“假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房屋也就成了“假夫妻”俩的共同财产。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假结婚”现象的发生。
 
    网友热议:
 
    @依伊不舍V : 婚外情算不算?在职的公职人员管不管?
 
    @可乐猫0704 : 出轨的代价太轻,有必要立法。也给那些觉得结婚证有没有都没差的人上一课。骗婚,重婚的更要当心了。
 
    @月半子小口丁口当 : 我现在最不明白的是也最不了解的是,网络技术都发展到现在了,婚姻登记的信息为么还不能联网。最起码做到在大陆范围内,一个人登过记应该在没解除前不能再登记。
 
    @不二期-One : 先收藏了,等有了对象要翻出来看看。
 
    @多云之后还是多云 : 老婆,子女在国外的,立即撤职。
 
    @风中的草原 : 对已经是公务员的存在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怎么处理?
 
    @入云龙-冲 : 这都造假的人,呵呵
 
    @那年夏天看海 : 那公职人员为其亲戚伪造他人结婚证件造成伤害的是怎么个处理法
 
    @山海耕夫 : 社会公德的事儿该提上来了
 
    @狐酱mimo : 就陈思成这样的死一百次了
 
    @就爱月亮眼的苑妞 : 一男同事和一女同事婚外情,男同事抛弃了发妻,后来娶了女同事,还生了孩子,什么事都没有,关键两人还是党员!所以道德谴责什么的,都是不存在的!!人家没事人一样的!
 
    @敢吗-在一起 : 可以弄个出轨,也可以判刑的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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