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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毒地”建校,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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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近日报道,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493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等。而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上曾是三家化工厂,学生们的身体异常情况疑与化工厂“毒地”相关。4月18日,教育部表示,国家督学将牵头赴当地进行专项督导。此外,还有环保组织欲对造成污染的化工厂发起公益诉讼。

目前,常州外国语学校受污染的具体情况尚未有官方的正式结论,但由此引发了人们对环境风险防控的深入思考。对于某学校搬迁新址后,多名学生身体出现异常。据了解,该学校附近地块曾是化工厂。这样的事件,你如何看待?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北京商报韩哲:在常州“毒地”风波中,综合媒体披露的各种信息,我们看到了一个漏洞百出、充满争议的环评过程:它不仅与当地师生的口鼻发肤感受严重背离,也存在着严重的专业瑕疵和前后矛盾的结论。自始至终,当地的环评都在强烈地抵制民意,摒弃民意,排斥公众参与,将环评权力视为部门禁脔。这样的环评报告,不是给公众一个交待,而是给公众一个胶带;这样的环评报告,不是对社会风险和权力滥用的一种程序性矫正,而是给种种“坏政”披上一层“合法”外衣。法律也好,制度也好,如果在实践中不能取信于民,将愈来愈难建立起法律或制度的权威。

环评是一种制度,但执行制度的是人。环评如果不能做到科学和公允,如果不能避免被长官意志绑架,那么环评就会沦为一项寻租的权力。政府部门建立法律,行使权力,目的是为市场清障,为人民的生活保驾护航,避免受到他人的侵害。法律和权力不是目的本身,如果是,那便是老子口中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便是人民和市场的负担。

对于常州“毒地”事件,我们会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它难道不像一个月前的问题疫苗事件?都是多个监管链条失守,让那些本不成问题的问题,一步步从潘多拉魔盒逸出。接二连三的事件提醒政府部门守土有责。不能说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碰瓷。社会经济愈是向前发展,愈是对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诉求强烈。“周虽旧邦,其命维新。”须知道,改革不是在一条船上,而是在一条河上。

@新华网张道营:常外“毒地”事件在舆论场上不断发酵,环保部、教育部先后发声。随着国家部委的介入,公众有理由期待该块“毒地”不再“毒”。然而,六大问题仍存疑,疑问不解,此类事件或再次发生。一问,谁在捂盖子?其实,学生家长早就怀疑常外处于“毒地”附近,并自带孩子体检。然而,“毒地”的盖子却被狠狠地捂住,数百名学生在明知身体受到毒害的情况下仍不得不坚持上学。到底是哪个部门、谁在阻止解决这一问题?背后有没有利益纠葛?是否涉及失职、渎职?二问,环评为何失守?随着事态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被媒体披露:常外属于先开工、后环评,且环评报告存在严重瑕疵。学校选址当慎之又慎,与学校一路之隔就是曾产生严重污染的化工厂旧址,学校却能顺利建成,环保成了橡皮图章?还是环保被当枪使,成了充门面的“纸老虎”?三问,学校为何死扛?常外的学生出现大面积身体状况不是一天两天,学校也并非不知情,面对学生家长诉求,学校方面一味否认、推诿,态度令人费解。即使学校是名校,升学率高,学生家长甚至“求”着来,可像鸵鸟一像把头插入地下就能解决问题?学生家长们就可放心?舆论质疑就会消失?没有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只会激化矛盾。四问,该事件会如何处理?经过学生家长、媒体的不懈努力,常外这一名校再次出名了,不过是以与“毒地”相关联的负面形式。在地方部门竭力否认之时,国家相关部委不断表态,要进行现场调查。当然,在事件水落石出前,不能武断认为学生患病与“毒地”存在不可排除的唯一相关性。这一事件将会往何种方向发展?是否会走向高层重视、部门彻查、当事方整改、责任人受处分、舆论胜利?事后的处理经验能否变成事前的指导?五问,全国还有多少“常外”?常外“毒地”并非个案,近年来恶性环境污染不断曝光,有些污染十分明显,而有些污染却悄无声音。公众对大气、地下水、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的感知度不同,能引起媒体关注的事件是少数。全国还有多少个“常外”?还有多少个被污染的腾格里沙漠?六问,“毒地”能否禁绝?屡次曝光的环境染污不断挑战社会的底线,在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共识的当下,怎样破除政绩冲动,将生态建设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是一道大考题。当然,禁绝“毒地”,环保部门责任不可推卸,其他部门是否也应守土有责?“治乱须用重典”,面对禁而不绝的恶性污染事件,法律不能手软。

常外“毒地”事情再次敲响警钟,在遏制增量污染的同时,更要治理存量污染;在重视显性污染的同时,也不应放松隐性污染治理。面对污染,一刻也不能懈怠。

@新京报:事实上,早在2015年底,家长就在质疑校区污染;从今年1月份开始,就已有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多次报道,但当地政府先是否认化工厂的存在,尔后常州环保局又出面称没有臭味,直到央视曝出641人送医。可以说,正是当地主管部门的一再装聋作哑、欺上瞒下,才造成了今日局面。监管者的装睡比学生中毒更可怕。正是管理者急功近利、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才造成了目前的恶果。对此,既要处理环境污染之毒,更要处罚监管者“装睡”的懒政之祸。只有通过依法处罚、严厉问责,才能以儆效尤,防范悲剧。

@搜狐韩之江:纵观近来关于毒地的质疑,大致有以下关键点,其一,学校是不是建在毒地边上?二,是不是未批先建?三,环评报告存不存在瑕疵。这些质疑是夸大了事实,还是无中生有,真的需要仔细地分析和辩解,毕竟理越辩越明,事情越查越清。且让我们对照当地官方和学校的答复,逐个进行梳理。

首先,该校建在曾经的化工厂旁边,且相隔一条马路,这个事实当地政府并没有否认。这说明,学生和家长们质疑毒地边上建学校,并非空穴来风。何况去年12月以来,这些土地还在进行修复,不断有不明气体影响学生。其次,对于是否“未批先建”,当地政府似乎也没有否认。此前,央视新闻的报道称,该校的环评批复时间是2012年3月31日,但学校奠基施工的时间却是2011年8月21日,学校施工时间比环评批复时间整整提前了7个多月。那么,该校是不是未批先建,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清楚的回应,而不是仅仅声称学校的环境检测现在合格了。再次,环评报告是不是存在瑕疵。从当地官方的回应来看,似乎也没有提及。只是声称,早在今年3月下旬,学校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学校内空气、土壤等进行检测,各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但学校2015年9月就迁入了,且从去年12月以来,该地块的一期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该校师生就经常闻到刺激性气味。这种状况,能不能说明当初的环评报告没有问题呢?这是不是进一步证明,学校在建设之初,周边仍是毒地,连修复工作都没有做完。而在修复之前,这些土地的污染物指数是多少,官方能给一个明白的回答吗?

对于这些疑问,当地官方都有必要继续进行回答。现在这块地的指标完全正常,并不能说明当初未批先建是正常的,更不能说明2011年建校时土地并非毒地。既然一方在质疑,一方在否认,那么,这起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需要一个相对独立超脱的第三方来进行调查,并做出客观公正的结果。现在环保部与江苏省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让我们拭目以待。无论如何,在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共识的当下,毒地上建学校是不正常的,未批先建、环评走过场,更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警惕。

@红网温琼:常州毒土地事件至少暴露出三个责任主体环评过程的窘迫。一是学校建设开发商的环评报告是怎么通过的;二是毒地修复过程的环评是怎么通过的;三是我们或许都有所忽略的一环,即毒土地原先是常隆化工、常宇化工、华达化工三家企业的工厂原址,那么这三个工厂为何能够留下如此毒的烂摊子呢?其搬移到别处,是否还会依然有着土地污染问题呢?如果严格遵循新法规定,这三个环节,环保部门都有着“一票否决权”。

新法虽然在制度设计层面给予环保部门充分的权力保障。但着落于实际,对于一些对当地GDP有着显着拉动的大公司来讲,地方环保部门恐怕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这表面看似是GDP与环保的博弈,实质是环保监管深受地方行政权力的掣肘。在过去由于过于重视GDP的考核,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地方环保部门也一直处于一个很尴尬的状态,我们相信,不仅是常州,在全国仍有大量惊心动魄的被雪藏的致命污染问题需要被发现和解决。随着环境保护从理念上升到国家战略,我们意识到,要想重还碧水蓝天,一面要从法规上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的再次出现;另一面要着力消除污染存量,对付过去的留存;某种程度上,这内洽着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与地方行政权力的“博弈”。常州毒土地事件下,如何重新估量环保部门的权力界限问题,这是我们所需要认真思量的。

华图解析: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推进,中国也步入了环境风险高发时代,潜在的环境风险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这说明如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效的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环境风险可以分为突发环境风险与累积环境风险,前者指突发事故排放或物质泄漏造成污染物瞬时大量排放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后者指人类开发活动中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具有长远影响的危害行为。环境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应当作为环境风险防控的关键主体。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爆巨大的民意反弹,环境风险即可演化为系统性社会风险,其结果就是付出巨额的行政成本、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权威。在行政法治建设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意识,以“舍我其谁”姿态将其贯彻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

政府决策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评估问题。环境风险必须做到“决策—行为—监督”全环节防控,方能奏效。我们发现,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关于行政决策的立法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决策甚少顾及环境风险防控问题,尤其是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有些决策事项,看起来并不直接涉及环境问题,但事实上与环境风险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制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重大措施;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编制各类规划,包括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尽管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手段规避一些环境风险,但如果在决策阶段就介入,会极大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行政成本,避免资源浪费。

政府决策应充分运用环境利益表达机制,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利益诉求,促进决策更为理性。我们认为,决策阶段的环境利益表达将会最大程度地弥合分歧,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促进政府形成最优决策方案。较之环境利益的事后表达,事前表达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从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来看,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的决策过程中,利益各方主体的表达有限,待学校建成开学,主要的利益主体家长方面在发现诸多环境问题后方才开始表达环境利益诉求,期间采取了各种激烈表达方式。这种环境问题的事后表达,通常发生于环境风险凸显以后,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权威。

环境风险演化成社会风险的关键原因在于公众参与不足,这将严重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行为的有效性。由于人类认知有限,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应对环境发生风险的局面。当具有环境风险的项目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时,也就是环境风险有所显现后,政府如果仍奉行“关门”的思维模式,动辄封锁消息,无视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参与愿望,缺乏相关的回应机制,那么政府漠视民意之后,可能会出现更大的民意反弹。当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权无法真正得到保障和满足时,非制度化的抗议表达也就成了广大公众的自然选择,环境风险就演化成了社会风险。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于环境风险领域的问题,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定依据的要求,充分实现信息公开,开辟多种制度路径促使公众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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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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