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A卷)《行测》真题

13:单选、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 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B

【解析】本案中,李某将王某打昏的行为和张某将王某的手表、钱物偷走的行为,虽有联系,但主观上并没有相互配合。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A项和D项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A选项和D选项不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以本案中李某打昏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趁王某不省人事,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趁其失去了反抗能力或不备之际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夺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在于,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若张某经过时,王某意识还清醒,张某一拳把王某打昏,再拿走王某的手表、钱物,则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③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4:单选、

我国在今后将逐步推开(    ),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因盲目决策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单纯追求速度而片面提供优惠政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等三大领域将成为审计的重点。

A 民主审计

B 依法审计

C 审计风暴

D 绩效审计

【答案】D

【解析】2004年8月31日,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副审计长正式受聘南京审计学院荣誉教授。他在随后所作的报告中透露,我国在今后将逐步推开绩效审计,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因盲目决策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单纯追求速度而片面提供优惠政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等三大领域将成为绩效审计的重点。与一般审计指向“钱是怎么花的”不同,绩效审计重点是考量政府“花钱的效果”。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拓展】绩效审计有两个主要目标:(1)是对主要收支项目和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向议会提出独立的资料、保证和建议;(2)确定提高效益的途径,帮助被审计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控制系统。开展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发展的新阶段,是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服务质量、提升政府管理绩效的重要举措

15:单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有权决定的人选不包括(    )。

A 秘书长

B 审计长

C 财政部部长

D 国务委员

【答案】D

【解析】《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技巧】排除法。四个选项中,秘书长、审计长、财政部长都是省部级正职,国务委员是国家级副职(副总理级别)。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一些级别较低的领导人选,那么它无权决定的一定是被选答案中级别最高的人员,即国务委员

【拓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6:单选、

张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其房屋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    )受理。

A 朝阳区法院

B 东城区法院

C 西城区法院

D 以上三个法院都可以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理上称之为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而房屋就属于不动产,因房屋引起的诉讼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即朝阳区法院管辖。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拓展】《行政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做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