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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本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刘世锦从何谓产权清晰、何谓权责明确、政企分开何所指、管理科学内含什么四点阐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内容。

    编者按: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本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刘世锦从何谓产权清晰、何谓权责明确、政企分开何所指、管理科学内含什么四点阐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内容。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方向,是在微观基础层次上实现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基本形式。以往的中央文件中,对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总体要求。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现在需要对上述“十六字”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有更为深入和具体的理解。

    何谓产权清晰

    所谓“产权清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从理论和法律上说,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制,其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这一点从来都是“清晰”的。由于全体人民不可能实际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全民所有制不能不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成。国家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但国务院不可能全部直接管理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要分解到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本身是规模很大的机构,归其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也要分解到某些具体部门。于是就产生了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条条”和“块块”的问题,这是由国有资产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层次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和最终代表国家直接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或机构的确定,对“产权清晰”就有了重要意义。二是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模清家底”。首先要搞清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边界,如机器设备、厂房等;其次要搞清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权利边界,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的权利形态(股权或债权,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分布等),总资产减去债务后净资产数量等。

    何谓权责明确

    “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形成的企业法人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拥有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是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权利与责任相应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权利大于责任,就包含了滥用权利的危险;反之,如果责任大于权利,则可能出现不愿或不能负责任的情况。要做到“权责明确”,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其次,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利益既有共同的一面,也合乎逻辑地有不同乃至冲突的一面。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元化”的、某一方“为主导的”,而应当是相互制衡的。相互制衡就要求明确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互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相互制衡的结构是“权责分明”的重要条件之一。

    政企分开何所指

    “政企分开”是改革之初就提出的目标,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改革以来进行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政企分开”还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这里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来说,所谓“政企分开”只能在上述意义上理解,要求政企之间完全分开既不可能,也不合理。因为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只可能是政府,而不可能是其他实体。理论上并不排除某个形式上不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充当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如有人曾建议过的在人大下面设一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这种机构本质上仍然属于政府,只不过换了个名称而已。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对其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是理所当然的,不能因为强调“政企分开”而改变这一点。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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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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