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的关系。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指导居委会的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三个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这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领导与指导双重并重的关系;既不是单纯的指导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协助关系,而是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居委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工作,并虚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2.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都是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居民的积极性,依靠居民群众办理有益于居民群众的事情,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社区居委会就必须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自觉地服从党的政治领导,把接受党的领导和发展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自己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让社区党组织了解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充分尊重社区党组织对居委会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项自治活动中要充分依靠社区党组织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充分尊重社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居民的觉悟,推动自己的工作。社区党组织要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得到贯彻执行;同样要保证宪法、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社区居委会的到贯彻执行。对社区居委会的重大问题要组织讨论,作出决定,要教育党员积极支持并参加居民群众的自治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这样才能实现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居委会的政治领导。

    10.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小区物业管理以管物为主,是企业行为,而社区居委会以管人为主,在本居民辖区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工作,两者的关系不能颠倒。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把物业管理作为整体社区发展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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