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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