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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个认识问题

  1、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主要责任是企业,劳动者没有责任。这种说法对吗?

  劳动关系事关劳资双方,和谐与否的原因和后果都直接涉及到劳资双方。劳动者勤恳敬业、遵章守纪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必要内容和保障。在现阶段的劳动者方面,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劳动关系能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实践已表明,农民工在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这对劳动关系和谐有积极影响。但由于农民工市民化的进度和在劳动关系中地位的提高,跟不上农民工规模扩大和素质提高的幅度,这就加大了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难度。农民工以不当手段维权,甚至以违法犯罪手段维权的现象,多由此而生。这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安全的隐患。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农民工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固然有责任,而在农民工责任的背后,政府、企业、社会更有责任。

  2、有专家建议,推动和谐劳动政策,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标准,严格实施。你怎么看?

  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我国现实社会一个公认的明显特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水准同西部地区发展水准之间的巨大差距在近期是难以完全消除的。各个区域发展水准的巨大差别,使得不同区域劳动者对于劳动政策的具体要求必然有着明显的差别。同时,与发展水准的巨大差别相适应,各个地区的政府在财力、在对劳动关系的认识方面,各个地区的企业主群体在经济运作方式以及社会理念方面也必然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推动,不宜采取整齐划一的作法。在发达地区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地,可以在确保劳动政策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其劳动政策的水准,如提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交纳金额水准,健全劳资谈判协商机制等等。而在欠发达地区,则应将劳动政策的重心放在劳动底线的保证方面,如重视制定和实施工资最低标准、提高“三险”的覆盖率、实现社会保险在劳动者工作流动后的有效转续等。

  3、有人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应该由劳方、资方独立解决,政府不应插手。你怎么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劳动关系是不是和谐以及和谐程度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群众利益的实现,而且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进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维护劳动者的经济权利、民主权利和发展权利,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由劳方、资方和政府方所构成的三方结构与由政府干预、社会中间层协调和单个劳动关系协调所构成的三层结构的结合。在此框架中,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而政府和社会更为重要。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还需要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1、从社会公正的高度看待和谐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保护问题是社会公正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社会公正题中应有之义。显然,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重视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重视劳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2、进一步激活工会的潜能。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工人(雇员)通过工会组织,通过集体谈判方式维护并改善自己的劳动权益和劳动条件。我国的工会组织有着比较重要的社会政治地位,所以,工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同市场经济相适应,那么其潜力就可以被极大地激活,从而能够有效地扮演着维护工人(雇员)基本权益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责任编辑: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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