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我们知道,韩国为了举办1988年的汉城奥运会,在1982年就制定了《汉城奥组委支援法》,对与奥运有关方面的问题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为保证奥运会期间的社会秩序,雅典奥运也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看来,奥运立法已经成为一种成功的经验,并被各国接受。为给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良好的环境,保证奥运期间的社会秩序,北京市近日成立了奥运立法协调组,并启动奥运立法工作,填补目前北京在城市运行中的法律空白。
    奥运会涉及交通、卫生、公共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规定下来,有利于方案的开展和执行;同时,为奥运立法,并非把法律当做了工具,相反是对政府崇拜和迷信的反驳,有利于消除政府的那种可怕的自负——没有什么是政府不能管的,也没有什么是政府管不好的,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总而言之,为奥运立法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积极支持的。
    但是,以当前的社会运转模式、社会治理现状来看,仅仅一个“依法办奥运”的观念进步,显然远远不够。要达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更需要立法理念的科学作支撑。换言之,想到了依法解决问题,但如果立法定位不准、立法质量不高、执法不能到位,“依法办奥运”也未必能够比“行政命令办奥运”效果更好。那么,奥运立法理念的科学性应该体现在哪里呢?
    首先,奥运立法要体现一种改革精神。举办奥运会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其实很多也是日常社会运行中多年难以触动的痼疾,各种矛盾、纠葛错综复杂。以改革创新精神,借奥运东风,用法律、法规手段,突破传统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社会文明进程,当是“奥运立法”首先需要直面的重大挑战。
    第二,以宪法及上位法为准则,奥运立法要在立法项目中明确体现“临时法”与“长期法”。临时法规,作为特殊时期的特别管理措施,只限于奥运会以及过渡期的临时管理制度,但范围也不能过于狭窄,应将奥组委工作规程、防止奥运浪费和腐败、加强环境保护等纳入立法。长期法规,是那些借奥运机遇寻求管理突破的长效法规,寻求部分城市痼疾的化解之策,让奥运过后的北京继续保持其形象之美,为打造“首善之区”的城市长效治理奠定基石。
    第三,奥运立法要学习与借鉴。北京奥运会是全国人民的奥运会,立法项目、思路等,不能仅仅由“北京奥组委各部门向政府各部门提出需求,再由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更应该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动全国民众广泛参与到奥运立法中来。任何一项牵涉社会大众利益的措施的制定、修改、废止等都根源于社会生活变化,立法听证也不会例外。在立法之前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是保证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有了相关群体的参与,对参与结果的尊重、对参与制定法律的服从也就是成了相关群体应有的、默认的义务。在形式方面,听证会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形式。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公众并不陌生。另一方面,北京奥运是属于全中国人的奥运,不只是北京人的奥运。因此,奥运立法宜在全国进行立法听证。
    相信有了奥运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我国2008年奥运会一定会是一届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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