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⑥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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