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制原则
《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国家机构是否精简,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因此,搞好机构改革,克服官僚主义,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精简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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