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四大特征。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和不可放弃性四大特征。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1)财产权。(2)劳动权。(3)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6.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1)批评建议权。(2)申诉权。(3)控告检举权。(4)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时,公民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特定人的权利:(1)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障残废军人、烈军属的权利。(4)照顾残疾公民。(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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