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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