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例文二】转发性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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