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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示是机关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陈请性上行文。本节着重介绍请示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并与报告作比较。

    一、概念

    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前,请示和报告在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混淆不清的错误。其后,尽管国家已有权威的规定,但在实际中还是出现不少错误。应当指出,自国务院提高发文机关规格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后,就不能再现出现上述的错误了。

    二、特点

    请示的特点可以在与报告的比较中看出。

    (一)陈请性。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陈述性。

    (二)求复性。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要求作出明确答复。而报告的目的则在于使上级掌握某方面或阶段的情况,不要求批复。

    (三)超前性。请示行文时机具有超前性,必须在事前行文,等上级机关作出答复之后才能付诸实施。而报告则可在事后行文,也可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四)单一性。请示事项具有单一性,要求一文一事。而报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数事。

    三、类型

    请示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文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来进行的。通常可分为两种。

    (一)事项性请示。这种请示是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某项或者开展某项工作的请示,属于请求批准性的请示。这种请示多用于机构设置、审定编制、人事任免、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大型项目安排等事项。这些事项按规定本级机关无权决定,必须请示上级机关批准。

    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难于解决的事项,用请示请求上级机关给予帮助、支持的请示,也是事项性。

    (二)政策性请示。下级机关往往会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针、政策等不明确、不理解的问题,或者碰到新问题和情况。要弄清楚和解决这些问题,可用请示行文,并提出解决的意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解释和指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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