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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

    一.归纳和演绎

    归纳是从许多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结论的推理形式,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运动。演绎是从一般性的概念、原理引出关于个别事物的知识的推理形式,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运动。

    归纳和演绎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事物的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辨证统一关系。

    二.分析和综合

    分析是在思维中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分别加以考察的思维方法,是由整体到部分的认识运动。综合是在思维中把对事物的各个部分的认识统一起来,揭示事物整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思维方法,是由部分到整体的认识运动。

    分析和综合也是两种方向相反的思维运动。它们之间也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

    三.抽象和具体

    客观事物包含有多种矛盾,具有多方面的规定性,是多样性的统一。这就是事物的具体性。抽象是相对于具体而言的。科学意义上的抽象,是指从多样性统一的事物整体中抽取出某一方面的本质规定,是事物某一方面的本质在思维中的反映。

    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是以感性的具体为起点,经过抽象这个中间环节,达到理性的具体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两个阶段:

    第一,从感性的具体到思维的抽象,马克思称之为“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

    第二,从思维达到的抽象规定到理性的具体,马克思称之为“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四.历史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是两种重要的理性思维方法。“历史的东西”指客观事物自身发展的历史过程和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发展的历史过程;“逻辑的东西”指历史的东西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在理性思维中的反映。是历史的东西在理性思维中的再现。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是一致的,但又是相区别的。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的区别和一致,是正确理解和掌握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历史方法,就是通过考察、描述客观事物的发展的实际历史过程揭示其发展规律的思维方法。

    逻辑方法就是舍弃客观事物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细节和偶然因素,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以理论体系的形式揭示客观事物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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