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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为了避免各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出现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办的局面,形成有效有序的管辖状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机关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管辖问题作了专章十条具体规定(从第18条到第27条)。这十条规定虽然很概括,但它却科学地解决了有关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管辖体系,对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

       1.立案管辖权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明确立案管辖就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有的作用。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所享有的职权,就是立案管辖权。刑事诉讼法针对三机关的不同职能、地域和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作了明确的分工,把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规定可以使具有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又掌握必要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有用武之地。同时也可以使检察机关重点查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有利于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政策、法律的统一实施;而且使人民法院的活动不脱离审判这个重心,集中力量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明确规定管辖,使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能够迅速立案侦查或审理,防止因管辖不明而拖延诉讼,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同时可以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防止互相推诿,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有效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明确规定管辖,并使之简便易行,有利于机关、团体和公民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划归基层司法机关管辖,不仅便于司法机关就地调查核实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而且也方便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和群众旁听案件。这样就可以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顺利进行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具体来说,确立具体的管辖制度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原则:

       (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2)要适应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均衡各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以利于它们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3)便利群众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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