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被告人同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将对被告人产生重大影响;
3.被告人是起诉的对象,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他必须面对这种指控,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因此被告人具有人身不可代替性;
4.被告人多数已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起诉方,尤其是同公诉人相比,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来源之一。
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为了保证对被告人的起诉和审判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除了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还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罪名、事实和证据;
2.有权获得辩护;
3.有权知悉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有权申请回避;
5.有权在开庭十日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6.有权辩论或鉴别所有证据;
7.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9.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0.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11.有权在法庭审理中作最后陈述;
12.有权阅读或听取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1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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