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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章司法协助

       本章提要:了解司法协助的作用,明确不同司法协助的内容和途径,掌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的司法协助的前提、原则和条件。

       第一节司法协助概念和意义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基于互惠原则,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

       司法协助主要是基于三种关系而形成的:一是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条约,二是共同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三是互惠关系。

       司法协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一国法院代另一国法院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讯问证人和收集证据等;广义的司法协助则包括协助执行外国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设立在外国的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我国在立法上采纳了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点。

       二、司法协助的意义

       一国法院只能在其领域内行使司法权,而不可以在他国进行诉讼行为,其作出的判决也只能在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涉外案件的判决可能需要外国的承认并在国外执行。如果没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的进行就可能遇到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司法协助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涉外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国际交往,而且司法协助对于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和有效地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节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受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进行送达文书、讯问证人和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制度。此外,在一定的情况下,根据双边的协议,根据对方的请求提供本国的法律、法规等法律资料,也属于司法协助的内容。

       一般司法协助的前提,是国与国之间有司法协助的协议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此外,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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