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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章涉外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本章提要:了解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定的送达方式,涉外诉讼期间和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明确涉外诉讼中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的特点、作用和意义。

       第一节送达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对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了七种方式。

       (一)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是指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在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没有订立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具体过程为:由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三)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是指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籍当事人,在不能由受诉法院直接向其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授权代收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人的送达方式。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文书的代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送达文书的代收有一定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收送达的诉讼代理人进行送达。据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关健在于受送达人有否授权该代理人代收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若未授权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向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公告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送达

       对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的送达方式之外,还可以参照采用下列做法:(一)由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指定在内地的代收人代其签收;(二)委托受送达人的亲友过境直接送达;(三)委托内地一方的当事人的律师、其他诉讼代理人向其直接送达;(四)委托内地一方派驻港、澳地区金融、商务机构的驻港、澳人员代为送达;(五)采用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涉港、澳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期满即视为送达。

       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可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交流会”协商同意,由受诉人民法院致函台湾有关法院委托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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