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一般原则
本章提要: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范围,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规定的关系。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的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
涉外因素是指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三项中的某一项具有涉外的情况。具体表现为:(l)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
涉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民事诉讼,虽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但鉴于他们所处的特别地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案件的审理,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外,在某些情况下也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规范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狭义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广义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执行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因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首先,由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必然有涉外因素存在,因而诉讼除涉及双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会涉及到本国与外国的关系,涉及到维护国家主权问题;其次,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具有涉外因素的存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适用法律时情况比较复杂。具体表现为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乃至外国法,适用法律时往往需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最后,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某些诉讼行为需要在国外完成,导致诉讼行为的完成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诉讼的相关手续也比较复杂,有时还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4编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但就该编所规定的内容而言,没有就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整个审理程序作全面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我国,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有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法中的一般规定,由此也表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于其他审判程序的单独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有: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即符合国际惯例,也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的要求。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具体表现:(l)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2)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权管辖;(3)外国法院的裁判、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要在我国执行,须经我国法院审查并承认后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予以执行。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各国对自己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有遵守的义务,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遇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情况,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此外,我国虽然参加但对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予以保留的,对这些保留条款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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