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本章特别提示:执行管辖;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执行条件;各种执行措施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执行开始
执行开始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包括执行案件的管辖制度和执行的申请制度。
一、执行案件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作如下的划分:
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先予执行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由制作支付令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管辖中,发生类似于诉讼管辖中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况,参照诉讼案件的相关制度处理。
二、执行的开始
执行的开始也就是执行程序的启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执行,二是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向人民提交申请执行书,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具有给付内容。
第二,申请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第三, 申请人与执行标的明确。
第四,被申请人在履行义务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五,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公民个人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为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
第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职权将需要立即执行的生效裁判,移送给执行组织强制执行的行为。移送执行是申请执行的必要补充,体现国家干预的原则。
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开始。第二,申请执行要遵守执行期限,而移送执行没有时间限制。第三,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决定延期执行,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执行;移送执行的,权利人则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被申请无权申请撤销执行。第四,申请执行的适用范围宽;移送执行的范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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