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二十五章督促程序

       本章提要: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掌握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申请、送达、效力等。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基于债权人以给付一定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程序。督促程序的设立,主要目的是通过适用一种简单而迅速的程序,使那些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以给付一定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已经到期的债权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督促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督促程序具有非讼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开始,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认为其要求实现的债权对方当事人与其不存在争议。第二,督促程序具有简捷性。第三,督促程序具有独立性。这主要表现为:第一,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只需要适用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而不需要借助其他程序的规定;第二,督促程序既不以其他程序的适用为前提,也不是其他程序的先行程序。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提出。2.申请人的请求只能是以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所依据的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6,债权人的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7.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相关的债权文书。

       二、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只是形式性的。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的申请后,应当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同于前述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前的审查。

       1.受理前的审查是查明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对立案条件的形式性审查;受理后的审查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的审查,即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实质问题的非实质性审查。

       2.受理前的审查是以决定是否应当受理为目的,而受理后的审查是以决定是否应当发布支付令为目的。

       3.受理前的审查结果是向债权人发出是否受理申请的通知;受理后的审查结果,如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则应发布支付令,如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合法,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admin)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jiangxi/ajaxfeedback.htm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2015省公务员考试高分课程体系
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高分备考特训营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