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0.《条例》还规定了保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其中目录审查是对本机关、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目录是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的依据,应当对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查。信息审查包括对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查。保密审查程序为:一般审查程序。《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从工作实践看,一般审查可分为: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据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特殊情况处理程序。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业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之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秘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11.瑞典1766年制定了有关著述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此后许多国家相继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其中包括信息豁免公开及相应的审查制度。豁免公开的信息就是可以或应当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换言之,就是要予以保密的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通常包括国家秘密、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决策前的内部讨论信息、侦查和刑事执法信息、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等。决定豁免公开主要通过利益平衡。以英国2000年信息公开法为例,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即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如果一项特定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或者可能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该项信息就应当不予公开。二是第三方利益,即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利益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豁免公开可以分为绝对豁免公开信息和一般豁免公开信息。对绝对豁免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不仅可以不予公开,还可以拒绝告诉信息申请人,政府是否拥有该信息。因为对某些信息来讲,政府只要回答是否拥有,就已构成披露。关于由谁决定信息可否公开以及怎样审查,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由行政机关首长负责,二是由信息专员负责,三是由专门委员会负责。有的国家的信息公开法还对保密审查中涉及部门之间的协调作出了规定。

  12.在当前我们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错误的认识和做法。如某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告知网站信息管理员,除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不能刊登在互联网上,其他都能公开,结果网站信息管理员将数份涉密文件刊登在互联网上,造成泄密。再如某政府部门收到上级发送的机密级文件后,有关负责同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将文件进行了转发,并将转发文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造成泄密。

  13.南方某市政府网站发生的网络事件可以说是较典型的。2006年11月5日上午,南方某省保密局督查处干部小陈在例行上网搜索中,发现一个地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完整刊登了一篇当地领导在某涉密会议上的讲话。凭着职业敏感性他马上判断此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小陈还在该网站的“政策信息”栏目中发现,贴着“中央C部委关于某项政策的调整意见”的标题和内容摘要。他点击“摘要”后的“详文”进入该网页。赫然发现上面登载的竟是一份中央C部委文件的全文。小陈拉动鼠标浏览全文,并未看到标注有五角星和密级。从文件的标题上,小陈知道这份文件的内容涉及到许多企业的利益,其中谈到的问题正是目前网上爆炒的热点,经常上网的他对此略知一二。但是,中央C部委文件是否涉密他尚不清楚。

  下线后,小陈和处长一起向省保密局领导做了汇报。按照领导的要求,他随后通过专线电话向该市保密局取得联系,并赶赴该市实地调查和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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