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申论预测试卷七(消费者维权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间:材料阅读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材料
1.一个锅里居然吃出一只10厘米长的老鼠,弄得顾客到医院挂急诊、洗胃。这样的事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乌兰饭店。事发至今,4个多月过去了,这家饭店也没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原本很清楚的事实,可一拖再拖的过程却凸显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难题,这些难题包括:消费者与商家保持平等地位难;监管部门以罚代管让消费者维权难;消费者协会协调难;消费者寻找舆论监督渠道难;消费者打官司难。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走上法庭的却是少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走司法途径的经济、时间和人力成本太高,使人产生畏难情绪。如何让消费者能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得起官司?我们的司法部门也许应该本着执法为民的思想多做点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至今已经施行了10多年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了解《消法》在这10多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当前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消法》,开展了《消法》10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9项权利”中,28.1%的被访者认为“选择权”的维护状况最好;26.3%的被访者认为“索赔权”的维护状况最差;24.4%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权”最重要。77.5%的被访者意识到了经营者的不合法和无效的店堂告示。56.9%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当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时,71.5%的被访者会主动索取;当被访者主动索取凭证时,52.3%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56.3%的被访者反映当地的“加倍赔偿”规定执行状况“一般”。66.6%的被访者认为如果修改“加倍赔偿”规定,应“增大赔偿倍数”。87.3%的被访者认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进行“精神赔偿”。95.1%的被访者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公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广场街头宣传咨询活动”是被访者最喜欢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商品房是被访者最关注的维权领域。31.1%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现象经常出现。在《消法》规定的“十项义务”中,20.4%的被访者认为经营者履行最好的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7.5%的被访者认为履行最差的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60.9%的被访者认为消费者协会在执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方面“做得好”。
3.我国消费者普遍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要求赔偿,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近年来四川省消协组织每年受理的消费投诉与全省人口相比,投诉量明显偏少,2002年仅为每万人2-3次,这几年也不会高出很多。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口是英国的20多倍,但消费者人均投诉次数的比例仅相当于英国消费者的1/30。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今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了“十大不健康消费习惯”,名列榜首的就是“不要凭证、侵权不诉”。“十大不健康消费习惯”其实是国内消费者不成熟特征的主要体现,它反映出国内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诸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从整体上说,我国消费者的素质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国民消费教育属于社会教育,它必须依*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首先应该完善国民消费教育法规,使其有法可依。建议对早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把国民消费教育的相关内容和措施纳入其中,从法律上明确国民消费教育不仅是各级消协组织的职责,更应该是政府的职能。其次在中小学开设消费教育课程,从小培养正确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意识,将学校教育内容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第三,在大中城市建立国民消费中心,将其作为政府职能面向社会,使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地长期开展。
4.每一年的“3·15”,当在我们关注城市里手机、商品房的消费者时,是否注意到了,“有毒奶粉”是在农村被发现的,“黑心棉”多数也穿在农民的身上。在农村,大量的伪劣商品,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仍堂而皇之地被兜售、被购买。“3·15”国际消费者日,我们更应该把关注的目光,把援助的双手给他们,给那些被欺骗、被伤害却维权艰难的农民。
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当事人刘某去商场退货过程中,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刘某未能用正确、合法的手段去解决纠纷,而是动手砸坏了商场的收款机,造成商场的物品损失价值数额较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最后被法院认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大多数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会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法宝”来为自己讨说法。其实,可以用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不止这一部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与消费者维权关系密切的主要有13部法律、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这些缺陷主要包括:(1)权利保护范围过窄。(2)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3)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7.中国社会调查所完成了一项对全国部分城市消费者的调查,当问及“今年‘3·15’马上就会到来,您今年最关心哪些问题”时,约32%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最关心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是否能真正被解决;约25%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最关心侵害消费者的“*商”何时将得到严厉处罚并能全部被查处;约22%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最关心如何做到放心消费;另有约20%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最关心何时能天天“3·15”。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一些领域的问题特别关注,排在前10位的领域分别是商品房、医疗事故、药品、装修、食品、铁路、民航等行业;手机质量和服务;保险服务;教育及培训;旅游。除此之外,公众对建材、保健食品、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格式合同、公共服务业(煤、水、电、供热等)等领域也比较关心。多数被访者希望“3·15”不要就体现在3月15日这一天,而要形成天天“3·15”,让维权就像买东西一样平常。此外,媒体不要就在“3·15”前后对各种不良现象进行披露和曝光,应该每时每刻关注百姓的维权状况。
8.国庆黄金周来临,IT行业进入销售旺季。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玄武区消费者协会公布了IT行业的11条不平等格式条款,及时提醒了消费者的购物维权意识:(1)保修卡丢失,商家不予维修。(2)商品故障时维修商家单方面认定为消费者人为原因。(3)购买的商品符合“三包”退换货规定,消费者要求退换货时,商家强调包装盒灭失不予退换货。(4)购买商品时拆封验货后,消费者发现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要求终止购买,商家要收取拆封费。(5)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质保期,单方面缩短质保期。(6)在保修期内,商家更换部件多收或重复收费。(7)滥用“最终解释权”。(8)未经用户允许,通讯SP运营商擅自强制包月服务。(9)宣称随机赠品及促销品不在质保范围。(10)电脑在“三包”期内,主要部件出现问题(如主板),更换后,商家称商品不重新质保。(11)手机后盖内螺丝上标贴破损或灭失(在质保期内),商家单方面称不予质保。
9.一度为社会各界关注的怒砸“双菱”空调一案,3月14日日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罚金各3万元。这是上海法院首次裁决损害商品声誉案。法院认为,陈恩等被告人既不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质量纠纷,又假借“维权”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肆意诋毁他人的商品声誉,这一行为,已经明显超越了维权的合法界限,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予以处罚。
10.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说,我们现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在证据的取得和掌握上都处于弱势,昂贵的鉴定费也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这样的官司“即使消费者胜诉,也是得不偿失”。尽管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不少,但这些途径并不十分畅通。是什么原因导致法律规定了如此详细的维权方式,却还满足不了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呢?吴景明教授分析说,使消费者维权陷入窘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大的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问题,有执法、司法本身的问题,最关键的是整个制度建设存在缺陷。从经营者角度看,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不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从国家角度看,还没有人真正认识到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保护消费者的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对安全消费和充分消费给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拉动作用的认识还有偏差,所以在相关制度建设上迟迟没有重大改进,这是问题的根源。
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消费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长远看,如何从制度上解决目前维权途径不畅的难题呢?一些法学专家和维权专家为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了他们的设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治本,从消费一开始时就要让消费者免于上当,“要关上水龙头再墩地,开着龙头,水永远也墩不干净。”刘俊海说,现在的消费者缺的不是维权意识,而是维权知识。比如,一个消费者每年都要丢两个手机,只知道丢在出租车上了,但他从来不要票,作为一个成年消费者,这点证据常识都没有,怎么维权?
11.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在70万件左右,为消费者挽回的经济损失数以亿计,成绩有目共睹。然而,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自产生之日起就带有某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印迹,这些“胎记”使得各级消协在体制上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要求和消费者的期望,也使得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时产生了诸多方面的尴尬。据《工人日报》报道,3月1日,上海市消协正式更名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普通消费者代表首次参与新消协的管理。新组建的消保委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企业行业协会代表以及普通消费者代表组成,各占1/3比例,这种架构在内地还属首创。对于这种改制,大多数消费者表示欢迎。改制后的消保委希望通过这种改变,加强各方的沟通协调,让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权利,获得更大的发言权。上海消协与工商局脱钩了,一个让消费者欢欣鼓舞的消息。然而,各地消协对此却反应平平。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一位负责人说:“这涉及到体制问题,不好说。”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中层干部说:“这事我们没有讨论过。我个人祝上海消协的工作越做越好。”
12.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龙胆泻肝丸含有肾损害物质”等消费者“10大憋屈事”。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将“憋屈事件”的共同特点概括为“有理却输官司”。这反映了我们目前在法律法规建设、行政管理以及维权意识等方面的缺失。某些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一些行政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或者不作为,某些消费领域特别是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行业,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等都是造成消费者憋屈的原因。
13.市民张先生新买的某国际品牌照相机出现故障,在维修点张先生被维修人员告知故障不在“三包”范围内,他们建议张先生申请技术鉴定,但是张先生咨询后得知,国内目前没有为此照相机鉴定的机构,记者从大连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由于目前国内少有高档商品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不出具鉴定结论,现消费者为高档商品维权艰难的现象呈增多趋势。
三、申论写作要求
得分评卷人
1.请用15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主要原因。(20分)

得分评卷人
2. 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材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求条理清晰,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30分)

得分评卷人3.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用1800字左右的篇幅,自选角度、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深刻,有说服力。(50分)

预测试卷十八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消费者维权困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尽完善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却常常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甚至不乏“有理输官司”的案例。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监管体制不健全;二是相关法制不完善或者落实不彻底;三是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差。
2.答案提示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开展消费者维权机构的专项改革,切实改变人浮于事的弊端;
第二,加快完善消费者维权方面的立法,使消费者维权时有法可依;
第三,加强对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教育,使之做到理性维权;
第四,注重吸收国外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
3.答案提示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构想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案例彰显出该法完全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该法进行完善:
一、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对消费者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披露各种信息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从立法上拓展侵权行为法理论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发展,侵权责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广为司法界接受和运用。笔者认为,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来支配。
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六、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现行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应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仲裁。
总之,消费者权益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将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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