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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工作知识是大学生村官/村干部考试考查内容之一,本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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