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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贫困问题是一个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消除局部地区的贫困是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我国扶贫工作开展已经有20多年,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农村贫困现状依然面临着很严峻的形式,特别是贫困农户要脱贫致富似乎遥遥无期,与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相距甚远,本文从政府、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和农民等扶贫力量的三方主体来阐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工作的角色定位。

    二、新形式下民间扶贫组织的定位

    经济学家茅于轼曾经说过,“扶贫需要社会的合力”。在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曾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民政部官员也表示,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扶贫,为扶贫带来不绝的动力,必将成为扶贫项目中的主体。

    1.民间组织拥有的扶贫优势

    我国政府主导的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之处很明显。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在扶贫事业中喜欢搞亮点,面子工程,忽视当地民众的基本需要;扶贫发展项目的计划通常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就使得扶贫开发缺少群众基础;另外,扶贫资金、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直接送到贫困者手中,也使得群众对扶贫工作不满。

    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参与扶贫活动可以弥补这些不足。首先,它的适应性较强,能够针对当地各种既定的经济、习俗条件,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促进扶贫工作的深化;其次,它“能够近距离平等地接触基层群众,将贫困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培养自立和互助的精神,促进农户参与消除贫困活动的全过程”;再次,非政府组织对扶贫村的综合发展项目,一般规模较小,且更为本地化,更能专注于贫穷农户;最后,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的事业中,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能有效地唤起一般公众对农村贫困问题的关注,充分利用各种扶贫资源。

    2. 民间组织的扶贫领域

    (1)民间组织的类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根据此文件精神,笔者认为要培育两类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一类主要是以地域为单位的服务农民自身的非政府组织,简称村域组织;另一类是专业从事农村各种服务、协助农村发展的公益性、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简称农业非政府组织。对于前者,要积极鼓励其发展,利用其植根于民间的优势,整合当地资源,参与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而对于后者,要予以培育,发挥其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帮助困难群体消除贫困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其在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上的优化配置功能,帮助和维护贫困农民利益、促进新农村建设。

    (2)民间组织的功能。非政府组织要发挥智力的优势、发挥募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积极面向农村、农业、农民开展扶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贫困助学等活动。在小额贷款方面已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要继续完善以前的做法,并拓展向农民分发农业生产信贷,使农民有资金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或者向农民发放信贷使他们去开辟获得非农收入的机会。主要从事技术、学术扶贫的非政府组织,要积极动员、组织专家学者,深入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为农民脱贫致富建言献策,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在卫生保健领域、教育领域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非政府组织也应以填空补缺的身份及时出现。总之,在中国,随着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深入,非政府组织既可以在帮助农村脱贫方面发挥作用,也将在未开启的农村市场中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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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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