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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p28) 

  一、概念 

  (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此进口商在在签订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中同时应注意: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外贸合同;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输出国家的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四、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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