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三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p29)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其他检疫物”这部分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它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检疫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员证》,在进口货物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时持下列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1.植物检疫审批单。
  2.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产地证。
  4.贸易合同或协议。
  5.装箱单。
  6.发票。
  7.提单。
     属入境种苗的,如果引种单位和进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还需附有双方签定的委托书,明确主要检疫责任的承担单位,以利于种苗检疫及后期检疫监管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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