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指国家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运输工具、进出
境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属于公共行政权范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同时海关权力其行使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限制的,并应当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的主要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和优益性。
1.特定性
 《海关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首先,这是海关权力法定性的规定,即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目的是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除国务院或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只有海关才能行使这种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
  其次,海关权力的特定性同样是一种限制性,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应视为无效。
2.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这是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的表现。
4.优益性
  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权
  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等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
2.税费征收权
  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查阅、复制权
  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D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4)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收保全权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5.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等位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6.其他权力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2)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
  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4)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举报或者办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权力。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至少包括: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
(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无论级别高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应当受到保障,才能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为确保海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海关法》专门设立执法监督一章,对海关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这是海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法》规定: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于是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体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二)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此外,海关总署还在广州设立了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总署的派出机构。
  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订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等12项。
2.直属机关
  直属机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包括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等9项。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十几人到二三百人不等。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关业务共9项。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从2003年起,海关对部分打私办案职能进行了内部调整,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增加了行政执法职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各级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统一更名,其中,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辑私局;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一)报关与海关工作任务
   报关质量与报关秩序直接影响着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1.报关与监管。海关规定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手续和要求,而这些手续和要求需要通过报关活动来实现。因此报关活动是要规范、合法直接影响海关监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甚至会影响海关监管的方式和制度。
2.报关与征税。报关活动对于海关征税工作同样有着重要影响。海关税收的征、免、退、补都是以报关人的报关活动为基础的,报关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关系到海关征税的应收尽收。
3.报关与缉私。查缉走私是海关完成监管、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对报关活动的规范、守法将会减少走私违法活动的发生,从而减轻海关查缉走私工作的压力。
4.报关与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可*,与报关单位的申报数据有着极大的关系,准确、可*的高质量报关是海关对外贸易统计准确、及时的重要保征。
(二)报关与海关业务改革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海关业务制度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之中。海关业务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方便、严密”的海关业务制度,而这种业务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对报关方式和要求的重新设计。实际上几次比较大的海关业务改革,都是围绕着对报关方式、要求的改变和对报关的处理铺开的。因此,海关时报关的管理是海关业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报关与海关对企业的管理
   海关基于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的需要,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对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相关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及与之有关的活动进行规范,形成了对企业管理的制度,而报关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报关与海关廉政建设
   不规范报关、违法报关是海关廉政建设的隐患,因此,改革报关管理摸式,加强对报关活动的管理对于海关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海关作为报关的法定管理机构,对报关的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近年来,海关越来越重视对报关的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有关报关资格和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规范报关活动,优化报关秩序,引导报关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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