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海关法》规定,报关单位是指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因此,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分类
我国《海关法》按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货物的依法进口人或出口人。目前,我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口或者出口有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不得进口或出口货物。所以,海关原则上不接受这样的企业、单位的报关。但考虑到某些单位的特殊需要,依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经海关批准,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例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这些特殊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报关资格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叫自理报关。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注册登记,取得报关经营许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作为报关企业,必须在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符合海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上述两种报关单位类型其关系可以甩下列框图表示:
报关单位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
2、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类型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二是报关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报关行、国际货物运输公司等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前,应须先申请办理并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然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前者为获得报关经营行政许可,后者为取得报关权。
(1)报关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恪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负责人有5年以乜从业经验;无违规、走私等不良记录;无因走私违法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程序
   报关注册登记一般程序为提交申请、海关受理、审查、作出决定4个步骤。
①提交申请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等。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②海关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物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d.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乇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③海关审查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④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和期限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自申请之口起最近两年来因走私受过处罚。同时,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
(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①变更。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凭直属海关变更决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②延续。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或者
海关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海关依照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④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报关企业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收发货人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报关登记证书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下续:
(1)破产、解散、启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海关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并应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2.可以委托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并由其所属报关员代办报关业务。
3.办理报关业务时,所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加盖本单位报关专用章。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关于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般只能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集中地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直属海关备案。
  如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在拟定的区域外海关办理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并按许可从事报关业务。其分支机构的报关行为由报关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从事报关服务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报关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禁止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并真实、正确、完整记录账簿和营业记录,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票证、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责任、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5)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6)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行为规则
(1)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加盖本单位经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2)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制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行政规章等都对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时效、管辖、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执行等规定,也都适用于对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3.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2项规定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4.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6.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7.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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