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五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应由经海关批准的专业人员代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向海关办理。这些专业人员就是报关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经海关注册登记,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等海关事务的人员。报关员是联系报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桥梁,在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报关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和报关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和海关的工作效率,也直接影响报关单位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对于报关企业而言,报关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根据海关规定,只有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才可以向海关报关,报关员必须受雇于一个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因此,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禁止报关员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报关业务。
二、报关员资格
  《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这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报关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我国报关员资格许可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形式进行的。海关通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来检验其是否符合报关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其中符合条件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海关总署负责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报名手续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注:2006、2007年,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销报关从业资格的;
3.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其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报名时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海关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资格考试。
(二)报关员资格申请及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海关依法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海关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宣布其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三、报关员注册
(一)报关员注册的含义
  报关员注册是指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受其委托的隶属海关,对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的注册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行为。
   报关员注册是法律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之一。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专章明确规定了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
(二)注册条件
1.申请报关员注册,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申请人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申请人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对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报关员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记分达到《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三)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海关提出申请。本人不能到海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报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报关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注册受理机关
  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实施报关员注册。
2.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3.注册决定的作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
4.注册的有效期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四)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变更
报关员注册变更是指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报关注册变更不包括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情形。
2.注册延续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报关员注册延续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有: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2)报关员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海关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报关员注册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海关应当在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五)注册的注销
  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报关员辞职、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或者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所在报关单位应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证和报关员资格证书。不能提交报关员证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所在报关单位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手续,不能提交报关员证和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六)其他规定
1.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3.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执业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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