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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3.6万天价交通施救费缘于市场竞争缺失

2016-04-11 09:45:48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齐鲁网

4月2号凌晨2点,市民朱先生的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潭耒段发生了侧翻,事发后,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有限公司的施救队将朱先生的货车拖到了位于衡东县新塘高速出口附近的衡阳车辆救援服务站。不到20公里的路程,却被告知需要缴纳3万6千元的施救费用。近日,在交涉中,工作人员说一分钱都不能少,他虽然声称有收费标准,但从始至终没有出示。还说,“嫌太多了你报警啊,你不报警你是我孙子”。(4月7日 湖南在线)

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被要求缴纳高达3.6万元的施救费用,无疑很郁闷。面对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孤立无助的司机除了接受高管部门安排的施救服务以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尽管朱先生对于3.6万元的施救费有异议,但是,拖车公司依然强制司机接受了救援服务。虽说没有证据表明,天价拖车费隐藏着幕后交易。但是施救企业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排的,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剥夺,拖车费如此之高,相关方面又拿不出收费标准,难免让人联想。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规定交警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尽管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但是,天价施救的消息不断曝光令人无法释怀。

救援企业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个没谱的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3.6万元拖车费远远高出市场价与相关收费标准,开具的也是一张没有盖任何单位公章的收费白条。这不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也闯了法律制度的红灯。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高速管理部门要尽快疏通道路,施救过程带有强制性。对于这种特殊消费服务,不说由高管部门提供公益施救服务,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笼头,不能成为天价施救费的自由王国。既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监管部门就要依法依规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护车主利益,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任由交通救援成了天价打劫,天价施救费无解。

对此,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执法部门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惟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司机权益,维护政府形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当司机需要救援时,高管部门应该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选择。而高管部门安排的却是天价施救企业,难免让人怀疑他们与施救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对此,高管部门及其下属救援站要自证清白,政府也要给高管部门戴上权力紧箍咒,激活交通施救市场竞争,避免高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垄断市场。如果不规范施救市场竞争,不对权力自肥动手术,不斩断利益链条,物价部门继续不作为,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天价交通施救费也许真会成为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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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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