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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公函求情”的背后是公权滥用

2015-10-23 11:11:0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荆楚网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10月21日南方网)

  因副局长涉嫌受贿被刑拘,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竟然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其雷人的的理由是“个人工作勤勉”。如此不惜动用“公函求情”,不把法律放在眼里,究竟为哪般?

  近年来,“公函求情”屡见不鲜,其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比如,陕西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发公函为受贿员工求情,法院将公函归入案卷;麻阳县文化局则称贪腐官员“正值有为之年”;太原晋源区政府两次为被告发公函称“被告家属多次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要求法院“慎重量刑”;湖南双峰县称李定胜是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

  按理讲,作为政府机关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不能干预司法。但为何让是不是出现“发公函求情”呢?恐怕不仅仅是法律意识谈薄那么简单。一方面,既然是公文,其权力源自老百姓的赋予,为违法违纪官员发函求情意味着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 公函求情是“官官相护”对法律的一种挑衅,是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使然。因为有时候,为出事的官员求情,实际上也是在给自己留后路。

  “公函求情”当休矣。首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模范遵守法律,带头维护法律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其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单位发公函请求法院轻判犯罪嫌疑人,正是干预司法活动的不正当举动,人民法院应予坚决拒绝。再有,要从根本上遏制“公函求情”怪象,必须坚决对“公函求情”的单位领导予以问责,追究其滥用职权干扰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专门对一些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现象进行强烈批评:“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一言以蔽之,“公函求情”应予问责,决不允许“求情公函”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公器”,让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敢迈出干预司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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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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