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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功为本"转向"以案为本"

2013-12-24 17:54:0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过后,随着公安部建立全国公安民警违纪违法12389专用举报电话及互联网举报平台,更大范围内的治警行动已吹响了集结号。河南省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十项措施》备受世人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河南警方提出:将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数”、“退案数”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从命案破案连续7年全国排名第一到时隔一年就断然宣布废除破案率等一系列考评指标,就刑事执法工作的文明程度而言,河南警方委实是实现了一个由“以功为本”向“以案为本”嬗变的“华丽转身”。

  毋庸讳言,河南警方确实有过一段“以功为本”的经历:以命案为例,河南警方的破案率一路攀高,从2003年前的60%升至2010年的97.57%;网上追逃总量连续两年排名全国第三,百名民警破案数位居全国第二;命案侦破综合成绩“七连冠”,仅2012年“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中,河南警方就受到公安部8次通报嘉奖。如此卓然的实绩,凝聚了河南警方几多心血、几多汗水、几多智慧。然而,倘若辩证地看待河南警方“破案率全国第一”,似可从两维角度视之,即:一、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一方平安,保障了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在“以功为本”的心理驱使和机制鼓励下(诸如各市级政府均拨百万元经费作为侦破奖励,规定每侦破一起命案补贴10万元,侦破命案的立功民警得以较快提拔),片面地急功近利地追求侦破率,它与铸成冤假错案便有了某些必然的联系。不是吗?2009年,开封市尉氏县发生一起命案,该县公安局局长郑伟竟然轻信已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病的刘卫中自述的“作案”细节,弄虚作假,谎报立功。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严重的刑讯逼供害得他蒙冤而身陷囹圄11载。

  就一般司法程序而言,首先介入刑诉的是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接到报警,以最快速度破案,捉拿犯罪嫌疑人,拘押看管期间进一步取证,最后移送检察机关批捕。——公安机关堪称刑诉“第一关”。
  自不待言,公安办案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圭臬。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从此刑诉司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境地,彻底结束了那种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问罪治人”的“无法无天”局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第一次修正,随之中央六部委出台了《刑事诉讼法》解释48条,而公检法分别就如何准确有效地实施《刑事诉讼法》也各自提出司法解释,光公安部就有300多条。这部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历经了16载社会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之后,于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再一次作出重要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条款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有涉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其中多与公安部门相关。适如当时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所表示: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更高要求”概而言之,即是严守刑诉“第一关”,它堪称从“以功为本”转向“以案为本”的先声。

  “命案必破”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恰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陈刚所说:“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现实中,案件侦破囿于多种客观条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成功侦破”。将某些一时无法侦破的命案“限时破案”,将某些变数颇大的态势列入“考评指标”,还与个人的利益、仕途和单位的排名、声誉紧密相连,这在刑事执法工作中难免会频现刑讯逼供而导致冤假错案。“以案为本”说到底就是依法办案,唯有在这一逻辑前提下才能考量侦破效率。在刑事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还是提高破案效率”的价值选择,“以案为本”显然倾向于前者。

  “以案为本”无疑强化了刑事执法的质量要求。河南警方在废除破案率为考评指标的同时,还将围绕“以案为本”的工作思路,拟定健全完善刑事执法工作的考评标准,建立以规范执法为主线、以群众满意为主要目标、以各部门参与为基础、以信息化考核为主要手段的科学绩效考评体系。可以预言:河南警方日后的刑事执法工作将更为理性、更为科学,日臻文明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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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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