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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法
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1979年通过,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观要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受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表现出来的行为。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实施而消极未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不作为的犯罪,必须以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1】 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A. 故意杀人 B. 意外事件 C. 过失杀人D. 不构成犯罪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孙某的先前行为(带小孩进山林,并与其失散)使小孩处于危险境地,那么孙某即有义务阻止危险发生。本题中,孙某并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属不作为故意杀人。
(二)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2】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不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故正确答案为B。
2.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双目失明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3】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A. 又聋又哑的人B. 盲人
C.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D. 醉酒人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B。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醉酒的人都应负刑事责任,故排除C、D。
(三)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结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则为间接故意。
【注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2.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4】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以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B. 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 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 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承诺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首先,肖某应当预见到车闸不好使而飞速行驶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其已经预见(题意表明是“明知”)但轻信技术过硬能避免,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排除A。其次,取保候审并不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故吴某可以行使选举权,排除C。另外,具有道德性质的赠与为诺成合同,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即可成立,且不可以随意撤销,故排除D。
(四)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称为同类客体。同类客体为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
【例5】 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10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第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A. 主体的不同B. 客体的不同
C. 主观要件的不同D. 客观要件的不同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犯罪客体虽然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犯罪客体的意义不大。犯罪客体最大的作用就是作为犯罪分类的依据。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关键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为了自己的利益反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为了他人利益而“见义勇为”也是正当防卫。
【例6】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B比较容易排除。正确解题需要判断王某是否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关键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题中王某已经昏迷,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张某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当然也就不可能是防卫过当,故排除A、C。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为避险过当,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面临的是不法侵害还是危险(不法侵害同时也是危险),其关键在于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了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
【例7】 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A. 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B. 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C. 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D. 赵某,30岁,醉酒驾驶撞死路人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张某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排除A;王某针对第三人(路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排除B;刘某未满14周岁,不可能构成犯罪,排除C。故选D。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果犯。要求犯罪行为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才构成既遂,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
2.危险犯。要求造成法定损害的现实危险才构成既遂。
3.行为犯。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视为犯罪既遂。
【例8】 王某潜入某局的财务室盗窃财物,打开保险箱后,柜中空无分文。王某的行为是盗窃()。
A. 中止B. 预备C. 未遂D. 既遂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很多考生认为应是犯罪既遂,理由是里面倘有财物,王某就得手了。这种想法实际上是认为王某把自己该做的行为完成了,就构成既遂。判断犯罪既遂需确定是行为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常见的盗窃罪、杀人罪是结果犯。就本题来讲,行为人未控制财物、未造成法定的损害后果,故不可能构成既遂,其行为是典型的未遂。
(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认定。其共同点在于犯罪都未得逞,停止下来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同点在于所处的阶段不同,在实行行为之前停下来为犯罪预备,之后停下来为未遂。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行为停止下来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预备)。“能”与“不能”,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即行为人是否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去”。
【例9】 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对甲的处罚应()。
A. 按既遂犯处罚
B.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 应当免除处罚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首先,乙未死,不可能是杀人既遂,故排除A。其次,关键是判断甲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倘甲自己送乙去医院,可以构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但乙被家人送去医院,故甲构成犯罪未遂。故选C。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谋也是行为)。
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例10】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戴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 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首先,李某、张某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排除A、D。其次,张某拿走手表、财物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故不构成抢劫,排除C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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