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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