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为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稳步增长,确保其基本生活,从今年起,山西省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制度,即对1-4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实行基本保障线制度。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山西省各市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过程中,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仍达不到本市确定的基本保障线的,应当调整到基本保障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确定。
    山西省各市2010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暂按以下办法确定: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本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按2007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2008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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