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辽组通字[2009]76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


     实行公务员登记制度,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是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加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2006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为公务员法的顺利施行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进一步明确了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相关问题。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务员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登记的基本要求

     (一)公务员登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及《辽宁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公务员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

     (三)经考试录用、调任、聘任、公开选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和其他依据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需先进行任职再进行公务员登记。其中实行试用期管理的,需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进行公务员登记。

     (四)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和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五)《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所在机关要及时将其装入个人档案。

二、     登记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五)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登记日常备案管理

     (一)所在机关依据干部档案,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拟登记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并按登记管理权限,报审核、审批和备案机关。

     (二)需要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公务员登记备案表》(附表1)和登记信息数据等相关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备案人员的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军转安置手续、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备案)表等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备案。

     (三)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说明等。登记备案说明应注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相关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实有人数。

四、退出人员备案管理

     省直机关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务员队伍,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为机关退出人员,所在机关要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退出人员的《公务员退出备案汇总表》(附表2)、退出备案说明和信息数据,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登记数据库中注销。

     省以下各垂直管理系统,监狱、劳教系统及省直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退出人员备案,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市以下机关退出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登记信息报送

     全省公务员登记信息管理继续使用《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各级机关要按规定的要求,在已有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登记人员信息、更新已登记人员信息、注销退出人员信息,翌年1月31日前将截止到上一年底的更新后本地区、本部门数据信息及登记基本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包括:本地区、本部门截止到上一年末行政编制总数、实有公务员总数;各职务层次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实有人数;新登记人员总数、缓登记人员总数、退出备案人员总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省直部门公务员登记信息及说明,直接报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说明需加盖机关印章。

     (二)各市公务员登记信息及说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更新汇总,并将汇总后登记信息及说明,报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说明需加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印章。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监狱(劳教)系统的登记信息及说明,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公务员局。说明需加盖省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印章。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登记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按本意见的要求规范登记工作,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对不按行政编制、职数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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