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最新政策解释,“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更改为:在区县(市)以下机关,市直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在农村工作的经历;在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人员;曾在基层工作,之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纳入我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
请各位考生根据更改后的规定,及时调整自己的报考计划。
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事局
2008年7月28日
相 关 信 息
辽宁华图咨询电话: 024-6220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