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记者日前从省人事厅获悉,由省委组织部和人事厅联合制定的关于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实施意见》规定,到基层锻炼的对象和范围是新录用到省、市(地)机关,尚无基层工作经历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考录到公务员队伍、缺乏基层工 作经历的省委选调生,视情况也要适当安排到基层锻炼;县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地点一般应选在本机关对口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也可选择与职位职责相关的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系统新录用公务员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本系统基层进行安排。科级公务员下派锻炼,原则上可挂任县(区)局、乡镇副职,科员可挂任有利于在基层得到锻炼和提高的相应职务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锻炼时间为一年,一般在试用期结束后进行,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的,应在二年内进行。锻炼期间,因事因病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基层单位累计超过30天的,要相应延长锻炼时间;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在锻炼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档案、工资关系仍留在派出机关并享受机关的福利待遇。

  新录用公务员锻炼期满后,派出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会同基层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接受锻炼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鉴。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考核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的,要填写《黑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基层锻炼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务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及晋升使用的重要条件、依据。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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