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一、功绩制赋分要素及标准

  (一)军龄积分。每年计1分。

  (二)职级积分。分3类职别积分,其中:正团职60分(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八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副团职55分(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正营职50分,副营职47分;正连职40分,副连职37分,排职34分。

  (三)任职年限积分。从同类人员的最低职级任职时间算起。每年计2分。

  (四)立功受奖积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计3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1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4分。立功计分可累加计算,相同功等只能累加一次。

  二、考试内容

  今年省直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考试内容仍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规定的部分公共科目的相关内容。主要测试军转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部分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为:政治、经济、法律、管理、国情国力以及公文处理。

  三、综合计分办法

  (一)团职干部按功绩制积分的60%和考试成绩的40%,综合计分。

  (二)营职和连排职干部按功绩制积分的40%和考试成绩的60%,综合计分。

  (三)功绩制积分和闭卷考试满分均为150分。

  四、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团职以下军转干部。师职军转干部和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转干部,可直接在省直机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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