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五)公布进入体检考生名单

  每批面试结束后第3天,公布本批面试进入体检考生名单。省直机关(系统)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各设区市在本市网站公布。

  七、体检

  (一)体检时间、集合地点。每批面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周五,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考生,须在早晨7点空腹到报考的省级机关院内(指定其他地点的到指定地点)集合,进行体检;报考各设区市及以下机关考生的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在各设区市网站公布。

  (二)体检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八、考察

  根据招录范围、基本条件、职位具体条件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其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复审。

  九、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及时在网上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本部门没有网站的,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对报考各设区市及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本设区市网站公示。

  十、审批录用和新录用人员报到

  按照管理范围,由省、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和录用审批。

  对审批录用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通知本人、现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到。

  录用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的公务员,需在该机关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后方可流动。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录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附件:

  1、《河北省2012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职位条件表》

2、《河北省2012度年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3、有关咨询电话、网址、地址等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务员局

2012年3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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