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六、笔试

  全省设省直和各市(州、地)考点。市(州、地)考点设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地)招考办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

  招考职位分A、B、C三类。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具体执行和操作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外语等专业技术职位。具体分类详见职位一览表。

  笔试按职位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各类职位笔试科目和分值如下:

  A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申论》(150分);

  B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C 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专业知识》(150分)。

  笔试成绩总分为300分,按百分制进行折算后,再按本简章规定比例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笔试时间在2009年7月1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A类)、《公共基础知识》(B类)、《专业知识》(C类)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七、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报考市(州、地)级机关及以下职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报考省级机关职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组织招考单位进行。

  省公务员招考办将根据各招考职位计划与招录人数1:3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笔试科目不完整的报考者,不列入拟面试人员。

  招考单位根据省公务员招考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进入拟面试的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09年应届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试和成绩计算

  (一)面试

  根据各招考职位计划招录人数1:3的比例,在通过报考资格复审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同一职位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通过报考资格复审人员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明确招录博士学位职位达不到1:2比例的),减少或取消该职位。

  (二)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进入面试人员须参加体能测试。

  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子引体向上、女子仰卧起坐。体能测试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五)评定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次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体能测试中,报考人员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或体能测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成绩计算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40 %,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报考其他职位公务员的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体检

  除人民警察职位外,其余职位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

  人民警察职位参加体检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均不合格导致该职位空缺的,则按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体检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其余职位的,体检标准按《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人员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体检结束事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人员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报考人员认可检查和复查结果。

  体检在省、市(州、地)招考办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十、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拟录用资格:

  1、2007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选调生);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7、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8、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10、经省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和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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