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四)特殊职位考试


  1、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三日内通知。专业技能测试为笔录(手写记录),共10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于考后的次日通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


  2、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复审合格后放弃测评导致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与该职位录用计划数未达到2:1比例的,按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次序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五)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也合格)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依据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或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面试的,不递补。达不到2: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后的第三天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考生的总成绩计算方式为:笔试成绩÷3×45%+专业技能测试成绩×15%+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考生的总成绩计算方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次序,按与一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考生的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处理。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体检均不合格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递补人员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八)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递补人员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因公示后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九)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不包括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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