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各位考生:

      根据《重庆市2010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简章》规定,现将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资格审查考生名单确定办法

      参加资格审查考生名单是根据市委组织部划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和简章规定的比例要求确定的,即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进入资格审查,报考其他工作人员职位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资格审查。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报考该职位的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具体名单附后)。

      二、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定于2009年6月3日9:30—12:00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70号)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程序

      参加资格审查考生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重庆市2010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生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已享受加分的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考生,还须提供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已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司法部门签章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本人因故不能到场接受资格审查的,应向招录单位说明原因,经招录单位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办理资格审查相关事宜(报考司法警察的考生必须本人到场接受资格审查),被委托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或加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 效证件、证明的,取消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若由此出现缺额,于第一次资格审查结束的次日,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公布人员名单。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若达不到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3、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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