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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警备考: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你搞清楚了吗?

2021-12-27 13:08:15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广东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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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是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的常见考点。但是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也让很多参加考试的同学感到头疼,一会不予处罚,一会儿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会儿又是从重处罚,到底怎么处罚,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可以先把他分成四种类型:

一、关于责任能力

其实对于责任能力方面,可以类比刑罚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有助于理解和记忆。

完全无能力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相对有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有能力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其他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二、关于时效

已过时效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对于已过时效者,不再给予处罚。

三、关于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有四种情形:(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对于这四种情形可以通过一个有趣的口诀加以记忆:“六月教打人,后果很严重”。

“六月”即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教”即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打人”即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后果很严重”即是”有较严重后果的”。

四、关于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对于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小编的建议是用反向的思维,记住了前面关于责任能力、时效、从重处罚的情形,剩下的就是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下面,小编再通过一张思维导图,带大家理一理思路。

相信通过这样分类记忆,大家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如何适用,脑海里已经有了很清晰的图画了。公安专业科目的知识内容很多,对于越是不好记忆的内容我们更应该花点功夫找到对应的方法,把它记下来,而不能白白浪费常考点的分数。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道真题来检验一下今天的成果吧:

2021年广东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试题

2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是()。(单选)

A.甲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的聚会上,醉酒后与人打架致对方轻微伤

B.双目失明的乙嫖娼

C.丙被胁迫盗窃某便利店价值800元财物

D.丁参与赌博后主动投案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周岁应以生日第二天才为满周岁。A项表述为十四周岁当天。因此应认定为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能力者,不予处罚。

B项错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人危害程序选择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因此,不是一定不予处罚。

C.D项错误。C.D项均属于属于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也不一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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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uiy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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