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14:11:2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陕西分院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中,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在我国法律中有着较为详细和复杂的规定,很多同学在学习时容易混淆。在此,华图教育为各位考生进行总结,帮助大家梳理相关的知识点。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和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来确定,通常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一般地域管辖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就需要由被告就原告了。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6.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考虑的是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者诉讼标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分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其他案件(如公司诉讼、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共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常考的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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