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3:48:29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山东分院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我们认识犯罪、学习犯罪的重要组成。犯罪四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在这四个要件中,犯罪的主体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更加加重了这一点,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大家学习的重点,相信区分犯罪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让大家对犯罪的主观方面更加印象深刻。犯罪客体的抽象性,让大家对它记忆犹新。在公共基础知识中,犯罪客观方面往往只关注,不作为犯罪,而忽视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作用。今天就教大家一招,如何巧用犯罪客观方面区分犯罪罪名。
我们就拿《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对比。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例题精讲
例1.(单选题)王某酒后回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王某为发泄情绪,将烟灰缸从窗户扔出。因王某家住九楼,烟灰缸在落地时,将停在楼下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对王某的行为,应定:
A.不构成犯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过失毁坏财物罪
D.高空抛物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王某酒后将烟灰缸从九楼(建筑物中)抛下,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财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对王某的行为应定为高空抛物罪。A项,因为王某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危险,所以已经构成犯罪,A项错误。B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权,而王某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B项错误。C项,中国刑法没有这个罪名。
因此,选择D选项。
例2.(单选题)王某酒后回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王某为发泄情绪,将烟灰缸从窗户扔出。因王某家住九楼,烟灰缸在落地时,砸中楼下遛狗的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定: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高空抛物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高空抛物并不是为了伤害、杀害特定的人员,所以王某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选择D选项。
例题一与例题二是两个很相似的情形,都是王某喝醉酒以后,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将烟灰缸从楼上扔下,都对公共安全这个犯罪的客体产生了一定的危险,但是这个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却造成了不同的后果,例题一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而例题二却造成了人员的伤亡,那么二者基于此,定了不同的罪名,所以学会这一招,能够让你在区分罪名这个方面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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